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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房地产--房屋流质问题


以房屋买卖形式出现的非典型流质问题

    嘉善房地产新问题,流质实质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质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或质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内容。因其违反担保的原则而被现行法律认为无效。

      无论是《担保法》还是《物权法》都明确严格禁止流质。近年来,除了法律明确禁止的典型流质外,实践中还出现不少与典型流质相类似的现象,较常见的情形是,当事人在借贷合同之外,另行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借款不能及时偿还时,房屋直接以一定价格出卖给债权人。这里的买卖合同实际上是为担保借款债务履行而存在,其本身并不具有独立性,是为了规避流质禁止性规定而设,相应的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时间: 2015-2-11      阅读: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