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律所动态 律线百态 心得手记 他山之石 经典案例 联系我们

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案情简介]

曹某(女)与陆某(男)系夫妻,曹某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同意离婚,但就车辆的所有权归属僵持不下。购买该车的款项是曹某与陆某结婚前,曹某的父母通过赠与的形式交付给曹某的。但是购买车辆的行为发生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后,且交管所登记的名字也是曹某。

[法院审理]

诉讼离婚必须经过事先进行调解,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因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最终通过法院开庭审理进行判决结案。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曹某没有证据证明该辆汽车为其个人财产,故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认定该辆汽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均无过错,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平均分配给双方。

[律师分析]

该案例的争议焦点是婚前出资婚后购买的汽车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因此,夫妻一方以婚前购置的车辆,仍然属于购置方的婚前财产。但是货币乃种类物,很难以特定形式固定下来,证明购买车辆的款项是曹某婚前父母赠与的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曹某应当对此承担不利后果,法院认定该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 2014-4-15      阅读:2141